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作用,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条例》诞生与修订的历史沿革
以单行规定的形式出现。在党的历史上,加强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极端重要。1997年2月以前,有关党的纪律处分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规定中,比如,对党员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违纪行为主要依据《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给予纪律处分。
以条例的形式出现。1997年2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内第一部以条例形式出现的对违纪党组织、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规范性文件,此后又经过四次修订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党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于2015年、2018年、2023年对条例进行了三次修订,将违反党纪的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每一次修订都凝结着我们党管党治党经验的总结,都是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的现实需要。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
《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订76条。本次修订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要求更加严格。《条例》无论是工作总则、违纪行为的定性,还是处分后的任职限制等内容,都体现了“严”的要求。比如,在工作原则中增加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在分则中,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分别从群众纪律、工作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目的就是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决策干工作时要始终牢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切实履职尽责;在总则中增加了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外进一步使用”的影响任职情形,目的就是加大对违纪党员的惩戒力度,严肃处理党员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的要求;还增加了对党员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提高了对党员道德底线的要求。
内容更加全面。针对监督执纪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的新问题,《条例》充实完善了一些违纪情形的内涵和外延,持续释放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比如,将“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等党的建设最新理论成果写入《条例》的指导思想中;将“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写入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中。在总则中,增加了对违法犯罪党员应当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对党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合并计算等等,这些新规定及时解决了执纪实践中的一些困惑。在分则中,增加了对结交和充当政治骗子、搞政治攀附这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行为进行坚决惩处的条款,斩断政商勾结的链条,坚决防止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有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光明磊落;增加了对党员在网络空间违纪行为的惩处规定,如将制作、贩卖、传播、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政治危害的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等,也明确规定为违纪行为,明确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好地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做到线上线下都要严格遵守纪律,不越纪律红线。同时,将“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新官不理旧账、对违纪违法行为不按规定作出处理情节较重的,也明确规定为违纪行为,切实解决一些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缺乏斗争精神,搞好人主义,不敢斗争、不愿担当,拿原则做交易,执纪执法宽松软的问题;在分则中增加了对在机构编制、信访、统计问责等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要求党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正确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用好权尽好责。
表述更加精准。《条例》在推动精准定性量纪执法方面也提供了制度保障。比如,对共同违纪的,违纪金额由之前的按照个人“所得”修改为“参与”,更加体现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在规定“实事求是”工作原则时,将“准确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修改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体现了实事求是认定行为性质,坚决杜绝先入为主做有错推定的现象;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时将在“扶贫领域”中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修改为“乡村振兴领域”,更加符合实际。
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以党的自我革命精神贯彻条例。我们要将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的“九个以”的实践要求贯穿学习运用《条例》始终,发扬党的自我革命精神,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不折不扣地贯彻《条例》,坚决同各种违犯党纪的行为作斗争,教育广大党员始终做到对党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准确理解“党纪面前一律平等”。《条例》在工作原则中规定的“党纪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内、一定的历史时期,同一个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同性质、相同情节的违纪行为在定性量纪时,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违纪人员的态度认识等因素综合把握,保持量纪平衡,切忌畸轻畸重。除《条例》规定的“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外,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切不可错误地理解为所有党组织对相同违纪金额或违纪情形的违纪行为量纪必须保持一致。
严格界定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须是《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四种具体行为和一个兜底条款,即“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我们在学习运用《条例》时应严格依据本条规定,不能做扩大解释,更不能将组织审查时被审查人态度不好,审查前期不交代后期如实交代,或者对部分事实提出辩解异议等行为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造成定性量纪不准。
(执笔人:陈红梅)
责任编辑:李妍